前两个星期法庭宣判两名强奸疑犯无罪,一名被媒体渲染成“前途无量”的保龄球过手,另一名则是和12岁女孩发生性关系的电子技工。如果你感到裁判结果不齿的话,请阅读下则文章。请你们觉得愤怒,请你们做点东西。给你们的地方议员写写“情书”,也顺便写写东西给报章和网络。让全世界听到你们的控诉。
YORMARDER!!!
双重标准的裁判 (勇敢新世界,阿兹米。沙隆姆)Brave World, Azmi Sharom
我们有是对法庭的决定感到满意,有时却觉得非常诡异。但是如果我们忽略一些法庭的裁判,那我们就犹如活在刀口边。
胡斯兰。胡仙被判监禁1年,罪名是向法官抛掷拖鞋(没丢中)。诺。阿兹占强奸13岁女童,结果不用坐牢,只是缴付罚款就可。这种奇怪的裁判让我想到胡斯兰的刑罚也太过于苛刻。如果丢拖鞋就受到如此严重的惩罚的话,那么法庭的公信力可以说是岌岌可危。就此而言,我们根本不可能忽视这两件审判得前后不一的案件,它们之间的惩罚可以说是差个十万八千里。
坊间对于法官的判词诠释感到哗然。原来只要你是“前途光明”的保龄球过手,就可以足够让你脱身强奸罪而不用坐牢。老实说,这位法官脑里想的所谓“前途光明”是什么意思?这家伙是个强奸犯;他自己也承认。他也永久性不能再代表马来西亚出赛。
但是如果你认为这案件可能有减刑的议题在,例如性关系要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容许我做些争辩。
在这案件里,女方是个未成年少女,也就是说他犯下的就是法定的强奸罪。同意不同意,已经不在争辩的范围里。这么做的理由很简单,我们的社会在很久前已经立志要保护这些未成年少女。不管这些少女在某种程度上又多成熟,不管任何情况,我们的社会都不认为16岁以下的少女能为她们的性行为作任何决定。我们要考虑和保护到她们的生理和心理因素,性行为关系到一名少女的前途。如果一名少女在发生性行为后怀孕的话,她们只有选择生下来;或者是堕胎,这将会对她们的生心灵带来创伤,也可能会伤害到她们不完全发育的躯体。
我引用“社会的孩子”来形容,因为我觉得年龄层是因国家和文化所不同。但是在法定的强奸罪里,我们根本不能用这些人文因素来衡量。最重要的是我们重视我们国家的女生,我相信马来西亚人都珍惜他们的孩子。我们要他们拥有美好的童年,让他们能快快乐乐的上课,增进知识,把他们自己的未来基础打好。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尽可能保护他们,让他们能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成长。这名法官可能没有想到这种长远的情景。如果他有想到的话,这不只是单单关系到诺。阿兹占和那位女孩,这也关系到全国的女生,还有我们对她们的关心。
这名法官的决定已经严重的打击到我们国人所认同的其中一项高贵的价值观 —— 那就是我们需要关心和保护我们的孩子。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